(2017)甘0423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郝禄、李应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郝禄,李应文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1037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法定代表人:苏原,公司总经理。被告:郝禄,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21日,住景泰县。被告:李应文,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30日,住景泰县。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郝禄、李应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凤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生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