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朝艳、蒋泽选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朝艳,蒋泽选,蒋昕辰,周家进,刘金波,陈百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3执267号申请执行人杨朝艳,女,1969年3月20日生,贵州省普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普安县。申请执行人蒋泽选,男,1964年3月15日生,贵州省普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普安县。申请执行人蒋昕辰,男,2013年4月12日生,贵州省普安县人,汉族,住普安县。被执行人周家进,男,1992年1月25日生,贵州省普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普安县。被执行人刘金波,男,1996年11月15日生,贵州省普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普安县。被执行人陈百万,男,1996年4月13日生,贵州省普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普安县。本院根据申请人申请,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23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立案执行。经我院执行,执行到位标的为人民币10000元。我院经过网络查控及查询,调查走访,发现被执行人周家进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根据本案实际,征求申请人意见后决定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或有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后,依职权或申请人的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16)黔23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人杨朝艳、蒋泽选、蒋昕辰申请执行周家进、刘金波、陈百万故意杀人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璞审判员 胡 凯审判员 代青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