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0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田荣伟与安康市良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冻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荣伟,安康市良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25号申请执行人田荣伟,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11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瀛湖镇街道。被执行人安康市良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巴山西路124号。法定代表人曹旭。田荣伟与安康市良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陕0902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田荣伟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房屋预售款90000元及利息损失6000元,案件受理费2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安康市良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和收入。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康市良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限被执行人安康市良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查封、扣押财产之日起3日内履行还款义务,逾期将对查封、扣押之财产依法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荣哲审 判 员  乐发波代理审判员  来 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李增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