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胡海亮、马帅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海亮,马帅飞,亢莺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财保73号申请人:胡海亮,男,汉族,1987年4月13日生,住伊川县。被申请人:马帅飞,男,汉族,1986年3月29日生,住伊川县。被申请人:亢莺兰,女,汉族,住伊川县。申请人胡海亮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帅飞、亢莺兰名下豫C×××××号福特福克斯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马帅飞、亢莺兰名下豫C×××××号福特福克斯轿车一辆,允许使用,禁止转让、变卖、抵押,查封期限为一年。保全金额6万元。二、对担保人韩亚乐(身份证号)提供担保的豫A×××××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胡海亮垫付。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高现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兰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