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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燕振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保兰、高伟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振振,安保兰,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89号申请执行人燕振振,男,汉族,1989年11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延安卷烟厂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兰家坪延安卷烟厂。被执行人安保兰,女,汉族,1970年3月18日出生,陕西省横山县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刘万家沟村。被执行人高伟,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横山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刘万家沟村。燕振振申请执行安保兰、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7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9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安保兰、高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保兰、高伟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2%,从2016年8月18日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84元、执行费95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安保兰于2017年6月1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剩余案件款于2017年7月20日前付清,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春杰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党秀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