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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4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罗小芳与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芳,安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4民初682号原告:罗小芳,女,1987年1月8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安波,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思南县。原告罗小芳与被告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小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小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9月7日向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双方约定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还清,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为据。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收,可被告每次却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安波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于2016年9月7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以及现金支付的方式将30000元借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原告30000元,限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但被告至今未偿还过原告借款。上列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借条、个人账户明细查询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安波向罗小芳借款的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安波应当偿还罗小芳借款本金3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安波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罗小芳借款本金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安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礼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一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