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汤永强与赵亮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永强,赵亮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725号原告:汤永强。被告:赵亮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永强诉被告赵亮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永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永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也没有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永强撤回对被告赵亮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1.25元由原告汤永强负担。审判员 梁庭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云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