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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汤永强与赵亮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永强,赵亮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725号原告:汤永强。被告:赵亮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永强诉被告赵亮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永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永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也没有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永强撤回对被告赵亮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1.25元由原告汤永强负担。审判员  梁庭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云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