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行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家祥与大连市普兰店区同益乡人民政府、大连市普兰店区城乡建设管理与综合执法局、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祥,大连市普兰店区同益乡人民政府,大连市普兰店区城乡建设管理与综合执法局,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13行初36号原告:陈家祥,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同益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同益乡西九村杨沟屯。法定代表人:蔡文涛,系乡长。委托代理人:牟晓琳,系辽宁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鑫,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系大连市普兰店区同益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城乡建设管理与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路338号。法定代表人:罗滨久,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于宏伟,系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俊平,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系大连市普兰店区城乡建设管理与综合执法局科长。被告: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普湾新区普湾广场1号。法定代表人:宋守刚,系局长。委托代理人:于宏伟,系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祥诉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同益乡人民政府、大连市普兰店区城乡建设管理与综合执法局、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祥撤诉。审 判 长 阎善雱审 判 员 史振红人民陪审员 丛中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志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