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7民初896号原告魏某某,男,住北镇市。被告王某某,男,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