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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7民初896号原告魏某某,男,住北镇市。被告王某某,男,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