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振忠非法持有毒品罪2017刑初607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60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户籍地广东省怀集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17年3月17日21时许被民警在本市海珠区南晖路某花苑门口抓获,当场查获其非法持有的1包白色晶体(净重11.1克,检查甲基苯丙胺成分)。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6日以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附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转为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俊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黄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扣押的毒品白色晶体1包,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欣冯志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