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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5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傅国烽、陈建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国烽,陈建康,绍兴市柯桥区泱康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5248号申请执行人:傅国烽,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陈建康,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泱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号轻纺贸易中心*幢****室。组织机构代码:34408087-6。法定代表人:陈建康。申请执行人傅国烽与被执行人陈建康、绍兴市柯桥区泱康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6)浙0603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37000元及利息、向本院缴纳诉讼费2740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范利东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诉讼过程中查封的建康购买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白马山庄天晴居8幢2单元302室的房产,经查上述房产目前已涉其他纠纷被另案查封,且该案审理结果对本案有重大影响故暂无法在本案中处置。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建康、绍兴市柯桥区泱康进出口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陈建康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52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震兴审判员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银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