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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6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伟伟与郎鹏、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伟,郎鹏,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280号原告:李伟伟,女,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郎鹏,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满族,住郑州市。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44号。负责人:巴振东。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号中华大厦。负责人:罗海平。本院受理原告李伟伟诉被告郎鹏、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伟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伟伟自愿承担。余额25元,退还原告李伟伟。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