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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7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冉益与韩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益,韩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715号原告:冉益,男,1995年1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韩国琴,女,1977年10月4日,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冉益与被告韩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冉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冉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罗 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子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