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7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冉益与韩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益,韩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715号原告:冉益,男,1995年1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韩国琴,女,1977年10月4日,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冉益与被告韩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冉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冉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罗 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子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