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长春市浩天农机有限公司与哈拉海镇齐全农机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浩天农机有限公司,哈拉海镇齐全农机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740号原告:长春市浩天农机有限公司代表人:韩国峰,经理,现住农安县。被告:哈拉海镇齐全农机商店代表人:董双奇,负责人,现住农安县。原告长春市浩天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哈拉海镇齐全农机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长春市浩天农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浩天农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计664元,由长春市浩天农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成信审 判 员 潘建平人民陪审员 于喜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