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天津万石石材有限公司、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万石石材有限公司,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267号申请人:天津万石石材有限公司,住天津市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1-2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6102277P。法定代表人:尤拥民,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通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39568382B。法定代表人:胡彬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金城街道办事处冯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3130169436。负责人:葛新,经理。被申请人: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皇营路CD座沿街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6395540W。法定代表人:路建,董事长。被申请人:济宁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东路皇营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40973326C。法定代表人:时培明,董事长。申请人天津万石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万石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道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