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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7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中鑫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胡科翔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鑫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胡科翔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鑫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水丁路1号院1号。法定代表人:陈西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女,北京中鑫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科翔,男,1978年2月2日出生。上诉人北京中鑫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科翔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4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胡科翔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北京中鑫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亦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胡科翔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上诉人北京中鑫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亦申请撤回上诉请求,双方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475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胡科翔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394.5元,由胡科翔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78元,减半收取789元,由北京中鑫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清波审 判 员  宋 晖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王欣欣书 记 员  张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