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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孙万彪与张运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万彪,张运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7民初1116号原告:孙万彪,男,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运刚,男,1974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孙万彪与被告张运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万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运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万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被告支付欠原告的31000元工资款及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被告签订劳务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资款。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人工资31000元,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于2017年1月13号为原告打下欠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资款31000元及利息。被告张运刚未答辩。针对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31000元的事实。被告张运刚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经庭审,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底至2017年年初,被告给原告打电话,让原告及十几位工友去山东滨州无棣县马家河干活,主要负责挖河。原告自带工具泥浆泵,连人带工具每天3600元。加力泵每天租金300元。原告及其工友干了29天,中间借支80000元。2017年1月13日被告在山东滨州工地与原告结算后打下欠条一张,该欠条内容载明:“欠孙万彪工程款31000.00元叁万壹仟元正张运刚2017.1.13号。”欠条出具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运刚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合同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孙万彪提供劳务给被告张运刚,被告张运刚支付报酬给原告孙万彪,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孙万彪按照约定为被告张运刚提供了劳务,被告张运刚应当按约定支付原告劳务报酬。故原告要求被告张运刚支付工资31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当庭放弃对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干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运刚支付原告孙万彪工资款31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87.5元,由被告张运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