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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洪启棋、黄锋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启棋,黄锋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1民特5号申请人:洪启棋,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申请人:黄锋英,女,199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代理人:黄修章(系黄锋英的父亲),男,195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人洪启棋申请认定黄锋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洪启棋称,黄锋英于2015年4月2日经福建闽清精神病防治院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患精神分裂症,无法治愈。2015年9月18日洪启棋在不知道黄锋英病情的情况下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2017年春节期间,黄锋英发病。现黄锋英仍在福建闽清精神病防治院治疗,黄锋英无法辩论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请求宣告黄锋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黄锋英,女,199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镇山前村山前后街43号,公民身份号码,与洪启棋系夫妻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黄锋英目前精神分裂症(大部分缓解),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限定民事行为能力。黄修章系黄锋英之父,故本院指定黄修章为黄锋英的代理人。本院认为,黄锋英经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为精神分裂症(大部分缓解),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限定民事行为能力。该鉴定结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锋英为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少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颖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