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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执10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文少昆与黄春燕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少昆,黄春燕,李树根,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10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少昆,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春燕,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树根,男,汉族。被执行人沈俊,女,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5昆民三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评估、拍卖时间较长,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执10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伍永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