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30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赵忠厚与周四生、贺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厚,周四生,贺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30执28号申请执行人:赵忠厚,男,1954年3月生,汉族,河曲县人,现住河曲县。被执行人:周四生,男,1968年3月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被执行人:贺四,男,1964年12月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现住河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忠厚与被执行人周四生、贺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忠厚与被执行人周四生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赵忠厚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930执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治中审 判 员 菅富春人民陪审员 闫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