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619号原告:肖某某。法定代理人:肖某甲(系原告的姐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心瑶,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韩某某。法定代理人:韩某乙(系被告的姐姐)。肖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