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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胡运来与夏辉、张武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运来,夏辉,张武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932号原告:胡运来,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宇驰,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添,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辉,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张武华,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汉青,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云彩路198号泛海城市广场一期写字楼15层07-09单元。负责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韩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以上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运来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运来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运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运来负担75元,被告夏辉负担75元(已付)。审判员  杜厚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