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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民初2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荣泉、陈振伟等与浙江颐坤实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荣泉,陈振伟,吕振飞,浙江颐坤实业有限公司,徐勇丽,吕刚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初257号之二原告:吕荣泉,男,196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原告:陈振伟,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原告:吕振飞,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金志海,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颐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文路426号岩大房文苑大厦10楼104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7WFFB8W。法定代表人:徐勇丽。被告:徐勇丽,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吕刚,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荣泉、陈振伟、吕振飞与被告浙江颐坤实业有限公司、徐勇丽、吕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暂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荣泉、陈振伟、吕振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6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230元,由三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叶利霞审 判 员  沈 杰人民陪审员  彭金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丹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