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武汉和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陈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和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陈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1575号原告武汉和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金阳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张小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戢春辉,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黎明,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人,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和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和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和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和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潘应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