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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1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尹建平与唐山福瑞祥商贸有限公司、宋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建平,唐山福瑞祥商贸有限公司,宋爱民,赵振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1365号之一原告:尹建平,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遵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海燕,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福瑞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大安乐庄村东丰美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谷建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全纯,河北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建广,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宋爱民,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赵振华,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路南区。原告尹建平与被告唐山福瑞祥商贸有限公司、赵振华、宋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建平诉称,原告做钢材生意,与被告唐山福瑞祥商贸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2017年2月27日,被告福瑞祥的业务李军龙给原告打电话以福瑞祥的名义订购钢材,双方约定货到后第二天付款。当日,原告通过董龙飞在丰润区久力商贸有限公司订购两车盘条共计82.15吨,单价3315元每吨(唐山钢铁当日价格),2月28日原告又通过董龙飞在丰润区久力商贸有限公司订购两车盘条共计82.27吨,单价3285元(唐山钢铁当日报价),同日,通过菅贺杏在唐山市丰润区济烽商贸有限公司订购两车盘条共计89.726吨,单价3335元每吨(唐山钢铁当日报价)。上述货物全部由被告福瑞祥自己派车提货,其中一辆是被告赵振华所有的冀02142**,另一辆是被告宋爱民所有的冀B×××××这两辆车拉走,货物被拉到福瑞祥仓库院内,货到后被告福瑞祥以种种理由拒绝付款。综上,被告拒绝付款已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钢材款841820.41元,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尹建平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建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18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