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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与杨福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杨福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14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地址: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800号。负责人梅剑波,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临川区,系原告羊城分理处主任,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杨福春,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临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诉被告杨福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以被告杨福春已还清涉案信用卡逾期透支款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负担。审判员  聂慧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