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4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马文华与汪显义、汪仁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华,汪显义,汪仁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483-1号申请执行人马文华,女,1953年9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汪显义,男,1958年7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汪仁敏,男,1985年5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马文华与汪显义、汪仁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马文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315号民事调解,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365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查封汪仁敏名下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39号房屋一套,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483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叶 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