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民督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树红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树红,张培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督451号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住泊头市裕华路599号。法定代表人:庞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丙江,男,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刚,男,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李树红,男,1971年10月生,汉族,住泊头市。被申请人:张培立,男,1970年4月生,汉族,住泊头市。申请人农村信用社与被申请人李树红、张培立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31日发出(2017)冀0981民督45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树红、张培立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冀0981民督45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67元,由被申请人李树红、张培立共同负担。审判员 杨焕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