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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静卿、罗静文等与罗宾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819号原告:罗静卿,女,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原告:罗静文,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现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罗宾生,男,1951年1月22日出生,住吉安市,电话号码未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静卿、罗静文与被告罗宾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静卿、罗静文以与被告罗宾生协商达成一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静卿、罗静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子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