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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0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华创广达(北京)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融诚互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创广达(北京)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融诚互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0100号原告华创广达(北京)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松园社区29号。法定代表人孙宝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玲利,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主管,住本单位宿舍。委托代理人孙艳文,女,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本单位宿舍。被告融诚互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昌流路738号东联哈尔院内8号楼2层738-8-2。法定代表人王阳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创广达(北京)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融诚互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创广达(北京)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