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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伟,何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32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虎山一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79307457J。法定代表人:李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文涛,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王伟,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何锦玲,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伟、何锦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伟、何锦玲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王伟、何锦玲下落不明,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商品房、理财产品等财产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伟、何锦玲持有护照,本院已依法对其作出限制出境措施。另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伟、何锦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何荣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