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江艳与贾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艳,贾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450号原告:王江艳,女,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兰山区。被告:贾学强,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罗庄区。原告王江艳与被告贾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王江艳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王江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0万元及其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日、2015年12月16日,被告两次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欠条两份,被告至今未还,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迫于无奈,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0万元及其利息,并有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贾学强现已被抓捕,已构成诈骗,现并案处理,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王江艳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