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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刑终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柯树星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树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刑终122号原公诉机关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树星,系大冶市鑫泰钢构有限公司员工。曾因盗窃于2016年12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4日撤销取保候审。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柯树星盗窃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鄂02**刑初6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柯树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树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柯树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柯树星撤回上诉。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7]鄂02**刑初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跃建审判员  吕 林审判员  李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