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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恢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侯涛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侯涛,河南中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恢26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沣京工业园沣京四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化龙,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侯涛,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中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181号。法定代表人侯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及侯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户民初字第023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中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给付货款及违约金422502.57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候涛对该款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并承担诉讼费7640元,执行费63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要求本院依法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2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2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