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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3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秀云与张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云,张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3执24号申请执行人:刘秀云,女性,1967年12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张玉霞,女性,1953年3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安图县。本院在执行刘秀云与张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起每月冻结被执行人工资170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鲁 伟审判员 潘行国审判员 高永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院印)书记员 刘雪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