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3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秀云与张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云,张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3执24号申请执行人:刘秀云,女性,1967年12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张玉霞,女性,1953年3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安图县。本院在执行刘秀云与张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起每月冻结被执行人工资170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鲁 伟审判员 潘行国审判员 高永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院印)书记员 刘雪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