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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刑辖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与犯罪嫌疑人鲁慧义徇私枉法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慧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7)新01刑辖4号犯罪嫌疑人:鲁慧义(身份证号:6501031971********),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仓房沟派出所所长,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272号C座1-403室。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1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乌市检刑二商指(2017)6号商请指定管辖函,以犯罪嫌疑人鲁慧义原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仓房沟派出所所长,其工作单位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为由,拟指定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现商请本院指定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犯罪嫌疑人鲁慧义曾担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仓房沟派出所所长,其主要犯罪地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为便于案件审查,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拟指定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故由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更为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犯罪嫌疑人鲁慧义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一案指定由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兰  莉审 判 员 安  晶代理审判员 帕提古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奕 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