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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4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吕志芳、李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志芳,李文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4581号申请人:吕志芳,男,194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黄骅市。被申请人:李文玲,女,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申请人吕志芳与被申请人李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吕志芳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万元财产。案外人吕志林自愿以其名下位于XXXXXXX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吕志林名下位于石家庄市XXXXX室(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房产一套;二、查封被申请人李文玲名下位于石家庄市XXXXX号(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房产一套;三、以上查封被申请人李文玲名下财产以10万元为限。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吕志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国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玉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