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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文武申请黄仕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251号文武: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申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黄仕明名下价值人民币28万元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保全措施:一、2017年6月13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黄仕明名下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的房屋产权(已设立抵押),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二、2017年6月13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黄仕明名下所有的车辆产权,期限二年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你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