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8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长安迪吉多仪器经营部与深圳市方和正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展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长安迪吉多仪器经营部,深圳市方和正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展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46号之一原告:东莞市长安迪吉多仪器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陈屋兴隆路*号。注册号为441900603357882。经营者:张城,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深圳市方和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宝安大道荣泰园*栋1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31946494X1。法定代表人:黄正杰。被告:广州展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沙湾大道*号*栋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13MA59CHW77U。法定代表人:黄正杰。原告东莞市长安迪吉多仪器经营部诉被告深圳市方和正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展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2017年3月18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书面通知原告在2017年6月13日9时30分开庭。但原告签收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东莞市长安迪吉多仪器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罗艳艳人民陪审员 王达良人民陪审员 袁桂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文君欧惠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