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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林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7刑初31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林,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住河南省汝南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7]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林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华惠、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1日16时许,在被告人王林家门前的路上,被告人王林持刀同马浮生、王宾、胡晓、王鑫(4人已判刑)无故殴打李某3、李某2,致李某3、李某2轻微伤,同时造成胡晓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王林与李某3、李某2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王林赔偿李某3、李某2医疗费等费用共2万元,已于2017年3月6日付清,李某3、李某2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王林法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3、李某2陈述,胡晓、王鑫、马浮生、王宾供述,证人黄付云、李某1等人的证言,王林投案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汝南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7刑初438号刑事判决书,李某2、李某3住院病历,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汝南县公安局接处警记录,王林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林等人无故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王林作用较大,是主犯。被告人王林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林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对被告人王林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