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袁启珍与肖育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启珍,肖育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286号原告袁启珍,女,1972年7月18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柯先,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肖育红,男,1977年1月13日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住所地广汉市成都路东二段180号。法定代表人陈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启珍与被告肖育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袁启珍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63元,由原告袁启珍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林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小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