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源与广州光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源,广州光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2232号申请执行人:郭源,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广州光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97号自编76、77号B3房。法定代表人:凌敏。原告郭源诉被告广州光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28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光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5151.1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并支付受理费428元。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另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广州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华夏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广东南粤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九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新华村镇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南昌银行、东莞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除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院上述的调查结果,申请人予以确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消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款项并按比例进行分配,除此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院认为,经执行,本院已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部分款项,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22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林少宁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