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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南部县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省南部县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财保68号申请人:四川省南部县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法定代表人:吴猛,经理。被申请人:杨红梅,女,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南部县人,住南部县。申请人四川省南部县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红梅的银行存款250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四川省南部县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公司所有的南部县X幢(南房权证房权字第XXXXXXX**号),南部县X号房屋(南房权证房权字第XXXXXXX**号)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部县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红梅在阆中市信用联社的存款25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四川省南部县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南部县X号楼/前街X幢(南房权证房权字第XXXXXXX**号),南部县X号房屋(南房权证房权字第XXXXXXX**号),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南部县海信房地产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杜丕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