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02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赖勇与傅伟鸿、杨启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勇,傅伟鸿,杨启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1106号原告赖勇,男,1973年7月3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傅伟鸿,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市霞山区。被告杨启源,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勇诉被告傅伟鸿、杨启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勇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莫凯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嘉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