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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城东村村民委员会与王小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城东村村民委员会,王小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574号原告: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城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城东村。法定代表人:王培民,村委主任。被告:王小飞,约47岁,个体。本院在审理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城东村村民委员会诉王小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城东村村民委员会撤诉处理。审判员  于连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