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7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文某、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文某,曾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781号之一申请人:袁某某。被申请人:文某。被申请人:曾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袁某某与被申请人文某、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袁某某于2017年06月13日以因交通事故现在中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需治疗费3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文某、曾某某先行给付3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文某、曾某某立即支付申请人袁某某30000元。案件申请费320元,由被申请人文某、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