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23民初17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文某、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文某,曾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781号之一申请人:袁某某。被申请人:文某。被申请人:曾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袁某某与被申请人文某、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袁某某于2017年06月13日以因交通事故现在中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需治疗费3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文某、曾某某先行给付3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文某、曾某某立即支付申请人袁某某30000元。案件申请费320元,由被申请人文某、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