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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4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与王伟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王伟锋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4民初240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三公里金沙小区韶浈综合楼首层商铺6号铺。负责人:李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家英,该公司职员。被告:王伟锋,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以下简称赢时通韶关分公司)与被告王伟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赢时通韶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家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伟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赢时通韶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伟锋支付租金22000元,滞纳金合计为6600元,合计28600元;2、王伟锋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3日,赢时通韶关分公司与王伟锋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由王伟锋租赁牌号为粤X×××××的车辆,月租金为2000元,租赁期限2015年1月23日至2017年1月23日,但王伟锋却无故拖欠租金,截止2016年3月8日共欠11个月租金计22000元,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王伟锋还应按5%支付滞纳金即违约金,因赢时通韶关分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王伟锋未作答辩。赢时通韶关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及驾驶证等证据。王伟锋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3日,赢时通韶关分公司与王伟锋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赢时通韶关分公司将其粤X×××××号小轿车出租给王伟锋,租期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自实际提车之日起计算,租金按月缴纳,每月租金为2000元,在租赁期内不及时交纳租金,则逾期1个月需承担应付款5%的滞纳金即违约金。2015年1月23日,赢时通韶关分公司将该车交付王伟锋,但王伟锋仅交付了少部分租金,截止2016年3月共欠赢时通韶关分公司11个月租金,累计22000元,产生违约金2000×0.5%×(1+2+3+4+5+6+7+8+9+10+11)=6600元,赢时通韶关分公司经多次向王伟锋催收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赢时通韶关分公司与王伟锋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赢时通韶关分公司依约将车辆交付王伟锋使用,履行了合同义务,王伟锋未按时交纳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赢时通韶关分公司主张王伟锋给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王伟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伟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车辆租金22000元及违约金6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76元,由被告王伟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东霞审判员  刘桂全审判员  朱楚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丘美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