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路金同与王新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金同,王新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2841号原告:路金同,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凯,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娄,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金同与被告王新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路金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路金同在本案诉讼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金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路金同负担。审判员 孟小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