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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路金同与王新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金同,王新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2841号原告:路金同,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凯,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娄,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金同与被告王新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路金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路金同在本案诉讼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金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路金同负担。审判员  孟小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