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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朱荣达与被告章连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荣达,章连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400号原告:朱荣达,男,1982年1月27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告:章连清,男,1964年10月21日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告朱荣达诉被告章连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荣达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荣达撤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朱荣达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成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国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