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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绵阳市安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安县雎水镇金发木材加工厂行政非诉讼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安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县雎水镇金发木材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54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安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绵阳市安州区区政府行政楼。法定代表人:朱冬平。被执行人:安县雎水镇金发木材加工厂。地址: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雎水镇金华村。负责人:刘昌德。本院在执行绵阳市安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安县雎水镇金发木材加工厂行政非诉讼执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安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4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关注公众号“”